(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和湖北省国税局印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鄂国税发[2005]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一节 户籍管理
第六条 户籍基础管理。每月按照与工商、地税及其它部门的户籍信息核对结果,分街道、乡镇、居委会(行政村)或者行业清查应办理开业、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对应办而未办的进行处理;按要求组织、督促所管理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按规定督促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登记管理岗核定的行业、税种、税目、税率及有关资格认定进行复核,通过复核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登记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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