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加油站税控装置管理及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市有关审批机关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加油站的所有加油机都必须具备税控功能。对不具备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必须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加装税控装置或更换为税控加油机。
第四条 加油站在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或更换税控加油机的过程中,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按规定完成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初始化。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征纳双方的技术培训,使征纳双方正确运用、熟练操作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