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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日期:2008-02-27 作者:当阳市国税局稽查局 来源:当阳市国税局稽查局 【选择字号:

2006年8月当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股人员对当阳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决定对该单位违法事实造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金额3000.00元。现将该企业偷税一案分析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当阳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注册成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主要从事棉、化纤纺织品加工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流动资产合计2667028.55元,固定资产7506111.50元。2005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9793816.68元,利润-595399.65元。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本期销项税额1673315.88元,本期进项税额1523873.04元,

进项税额转出38876.18元,本期实际抵扣税额1505078.74元,本期应缴增值税168237.14元,已缴增值税150109.14元,期末未缴增值税18128.0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如下:销售收入总额9793816.68元,销售成本9520216.89元,期间费用866753.33元,营业外支出2246.11元,应纳税所得额-595399.65元。

       违法事实:

       在检查过程中,详细审查该单位的会计报表、账薄凭证、购销发票以及其它有关纳税报资料,重点检查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情况,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2246.11元未作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该单位未纳税调增。    2、预提费用期末余额447150.09元未纳税调整。(其中预提财务费用331362.09元,预提劳动保险费115788.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可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以上两项合计449396.20元,由于该单位处于亏损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因而造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三、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该单位违法事实第1、2项造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金额3000.00元。

四、今后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以上存在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问题是该单位领导及财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造成未纳税调整,责任在纳税人。对查处的问题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检查,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章问题

 

 

 

当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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