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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建设期中增值税涉税问题研究

日期:2008-02-27 作者:尤大明 来源:本局 【选择字号:
    2006年5月20日,三峡大坝最后一方混凝土浇筑完毕,这标志着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全面完工。三峡工程建设十余年来,对宜昌市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带动相关产业、加强财源建设、增加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水力资源丰富的国家,今后还将陆续建设多座大中型水电站。水利工程建设往往投资巨大,施工期长,建设期必然会对所在地的税收收入产生强势拉动作用,而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税源结构的复杂性。三峡工程作为一个里程碑式的项目,研究其建设期的涉税问题,对国税部门今后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三峡工程建设期中的基本涉税情况
    1、三峡工程建设期的概念。
三峡工程全称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整个工程包括一座混凝土重力式大坝,泄水闸,一座坝后式水电站,一座永久性通航船闸和一架升船机。三峡工程建筑由大坝、水电站厂房和通航建筑物三大部分组成。大坝总长2309米,坝高185米。水电站共安装26台水轮发电机组,其中左岸厂房14台,右岸厂房12台,机组单机容量7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为1820千瓦时,年发电量847亿千瓦时。通航建筑物包括永久船闸和升船机,均位于左岸山体内。
     三峡工程分三期建设,总工期17年。一期工程5年(1993-1997年),主要工程除准备工程外,主要进行一期围堰填筑,导流明渠开挖,修筑混凝土纵向围堰,以及修建左岸临时船闸(120米高),并开始修建左岸永久船闸、升船机及左岸部分石坝段的施工。二期工程6年(1998-2003年),工程主要任务是修筑二期围堰,左岸大坝的电站设施建设及机组安装,同时继续进行并完成永久特级船闸、升船机的施工。三期工程6年(2003-2009年),本期进行右岸大坝和电站的施工,并继续完成全部机组安装。
    2、三峡开发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施工单位的关系。
    三峡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中国三峡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三峡总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27日,注册资本金39.36亿元。截止2004年底,总资产达到1338亿元。公司的战略定位是以大型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主要经营范围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中国三峡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同意的公司章程设立了若干专业机构及经营性公司,这些内设机构和公司均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负责组织工程所需的物资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火工材料、粉煤灰)和砂石料、混凝土、水、电的供应。
此外,为了保证三峡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解决施工过程的砂石料需求和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中国三峡总公司与一些施工企业建立了委托建设、承包经营的关系。中国三峡总公司先后出资建造了三个砂石料开采加工系统、两艘水上水厂船和两个供水基地,分别交由中国水电三局、三七八联营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五公司等施工单位建造和经营,生产的砂石料、水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销售给中国三峡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3、三峡工程建设期中的基本涉税情况。
    A、中国三峡总公司自营部分
中国三峡总公司内设机构和公司中,物资公司(对内称物资部)和实业公司是两个直接涉及缴纳增值税的单位。(1)物资公司。物资公司承担工程建设中各承包单位施工所需主要物资供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火工材料、粉煤灰六大类。物资来源采取国家计划配置、定点厂家供应、市场自行采购三种形式,物资供应价格以计划配置、补偿贸易和自行采购综合计价后制定业主供应计划价,物资价款在工程结算中抵扣,这部分物资均在发承包标书中载明数量、价格、结算方式。(2)实业公司。该公司除按照总公司要求在施工现场和总公司基地兴办第三产业外,同时承担总公司在施工现场投资兴建砂石采掘、自来水生产供应、电力转供的管理,并直接从事砂石料的采购供应、电力供应业务。
    B、承包单位生产经营部分
由中国三峡总公司出资、委托一些施工企业建造和管理的砂石料采掘场、水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C、其他单位独立生产经营部分
各独立施工企业之间互相供应砂石料、混凝土、水、电等行为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二、三峡工程建设期中三峡总公司与国税部门在涉税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一)关于物资材料、砂石料、水、电供应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
三峡总公司为了对工程物资用料总量、质量、成本、存货动态以及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分析和控制管理,设立物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物资公司其承担工程建设中各承包单位施工所需主要物资材料供应, 包括钢材、木材、水泥、燃料、火工材料、粉煤灰六大类;实业公司负责砂石料、水、电供应。如果物资公司和实业公司组织各类物资出现购进价格及发生的经营费用高出供应价,其差价由三峡总公司补贴。
    三峡总公司曾以三峡办字[1996]第128号文件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报告有关税收问题时,认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的物资、砂石料、水、电供应“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没有进入流通市场,未发生货物所有权转移,不构成销售行为,而是工厂内车间与车间的生产环节转移”。同时提出“供应给承包单位的物资、水、电的合同低于市场采购价,没有发生增值,而且施工企业已经依法缴纳营业税、城乡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照税法不重复征税的规定,也不应征收增值税”。
    我们认为:三峡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公司、实业公司等均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各施工企业与三峡总公司并非隶属关系,且均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按照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它们相互间销售(供应)增值税条例所列应税货物的行为,应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这些单位也随之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三峡总公司称其供应行为不构成销售,而是一种转移,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物资公司、实业公司与各施工企业实质上是建设单位与建安企业之间甲乙双方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随着施工物资供应过程的完结,也就实现了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其经济结算关系随之建立,同时也就取得了向购买方获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权利,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施工企业都将这些物资购入价值计入承包工程的直接费,并据此计算间接费向三峡总公司结算工程价款。至此,这些供应行为,实质上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销售行为是成立的,并非法人单位内部生产环节的货物转移。
    (二)关于差价补贴征税问题。
    三峡总公司责成物资公司和实业公司向各施工单位供应各类物资时,以其业主供应计划价进行结算,其价格与实际购进成本之间的价差,均由三峡总公司予以补助,并计入工程财务成本。仅1995年至1997年三峡总公司对物资公司补贴价差近3亿元,均列入当年建安工程投资上报财政部。三峡总公司认为供应给施工单位的材料不但没有增值,有的甚至价格倒挂,不应缴纳增值税。
    我们认为:这些补贴一部分是对购入价高于供应价的负差补助,而另一部分则是为组织物资采购、仓储、保管、中转、人员工资、折旧、利息等其他费用以及实际生产成本高于承包标书中业主供应价的价差补助,后者应该认定为增值部分,且这些增值部分计入了工程财务成本和投资概算。按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上述价差补助虽然不是销售方直接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这些补贴是因销售货物后而取得的,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货物价款的组成部分,对此,应一并作为销售货物的计税基础计算税金。
    三、国税部门所做的工作。
    1、调查研究和争取政策。
三峡工程的建设对宜昌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支持地方建设,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我们围绕建设中的三峡工程开展了大量的税源调查工作。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税源结构的复杂性,加之三峡工程上马不久就遇到了全国分税制改革,很多涉税问题税收法律法规当时都无明确规定,在全国也无先例可以借鉴。针对大量始料未及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仔细的研究,撰写了调查报告上报到宜昌市国税局,引起市局高度重视。市国税局分别以宜市国税发[1994]26号、宜市国税发[1996]30号和宜市国税发[1996]286号文件向湖北省国税局报告了三峡工程的有关涉税问题和征纳双方的主要分歧。湖北省国税局收到报告后十分慎重,分别以鄂国税函[1998]325号和鄂国税增函[1999]20号文件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和报告,希望总局能够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答复。我们的努力最终取得了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八年和二OOO年对 三峡工程建设中的砂石料、混凝土和物资供应的涉税问题分别做出了批复。
    2、全面清理清算。
    一九九八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1998]764号文件中,明确批复:“三峡工程中在现场制造的砂石料、混凝土,凡直接用于三峡工程的,同意比照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免于征收增值税。但对法人之间在现场提供的砂石料、混凝土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在一九九八年组织清理入库1994-1998年砂石料、混凝土税收1949万元。
OOO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0]64号文件中,明确批复:“三峡物资公司作为三峡总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其采购的材料物资通过总公司以坐扣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售给施工单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由三峡总公司按章缴纳增值税。”据此,我们在二OOO年和二OO一年分两次组织清理入库以前年度物资供应税收3200万元。
    3、理顺征纳关系。
在完成对以前年度税款的清理入库工作之后,我们对三峡工程所有涉税企业(包括三峡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及各承包单位和各施工企业)进行了梳理整顿,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统一补办,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规范物资供应的管理,我们请示上级启用了专门的“湖北省三峡工程物资供应统一发票”,该发票的使用对理顺三峡工程的征纳关系,减少税款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三峡工程建设期中各涉税项目落实政策的征管成果。
    1、明确纳税主体、理顺征纳关系。
明确了三峡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和机构以及各承包单位和各施工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必须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各纳税主体分别按月申报纳税。
明确了三峡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和机构以及各承包单位和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并定期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改变了过去靠集中清理整顿征收税款的局面。
    3、1994年-2005年,三峡工程涉税项目征管成果。
1994年到2005年,我们共征收三峡工程建设期增值税24672万元(不含三峡电站发电税收),其中:砂石料、混凝土增值税12259万元,物资供应增值税4093万元,供水增值税1057万元,金属结构增值税1322万元。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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