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2007年第四季度税务稽查发现以下纳税户存在涉嫌偷税问题:
一、五峰叶辉商贸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7年7月31日,该纳税人少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追缴增值税10765.22元, 并对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处5000元罚款,滞纳金242.22元。共计16007.44元。
二、五峰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度,该纳税人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63条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2704.19元,并处罚款6352.10元,滞纳金1391.11元。共计20447.40元。
三、五峰华兰商贸有限公司。2006至2007年09月30日,该纳税人未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和第64条第(1)款,追缴增值税10624.32元,处罚款5000.00元,滞纳金339.98元。共计15964.30元。
四、湖北骏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该纳税人少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第64条第(1)款规定,追缴增值税4084.65元,并处罚款9999.07元;追缴消费税15913.48元,处行为罚款1000.00元;滞纳金3439.68元。共计34436.88元。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