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给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客观地讲,出台这些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真正落实这些政策的难度被低估了,政策运行的结果难以实现政策本身的意义,它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和深思。
一、政策变动带来的矛盾和问题
(一)政策设计显失公平。首先,以销售额的多少设置一个起征点,就是在个体经营群体中间设置了一道门槛,门槛内的要纳税而门槛外的却不纳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而且门槛设置越高(即起征点越高)这种不公平性就越大,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其次,提高起征点并不能完全达到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个人收入的目的。对于实际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来说,可以提高一定的收入,但对于销售额略高于起征点的纳税人来说,却是一种相对的减收,政策上的不公平导致了分配上的不合理,从长远看,社会就业面并不一定会增大。其三,起征点政策执行起来缺乏操作性,个体工商户的实际销售收入除了经营者本人以外谁也无法说清楚,从事具体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机关都清楚这一点,衡量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完全是凭假设推断出来的。有人说,按照《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所承担费用、毛利等因素来到挤销售收入,问题是这些因素本身就缺乏准确性,税务人员手中掌握的这些因素大多也是设想出来的数据,用一种不准确的因素去推断另一种事实,是没有说服力的,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执行起来有三大困难。首先是宣传上的困难,起征点的调整是一项大的政策变动,应该广泛地宣传到每一个纳税人,但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诚信观念并不象报纸上说的那样令人乐观,所以宣传的结果,反而会增大个体户的经营实际与现象表露上的差距,纳税人会千方百计地掩盖收入真相,努力退到起征点的门槛之外,加大税务机关准确了解实际情况的难度。其次是税款核定上的困难,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没有绝对的说服力。比如:我们认定个体经营户李某的月销售额为5500元,李某坚持说只有4900元,谁也说服不了谁,税款还是核定不了,最终只会形成僵局。第三是说服解释上的困难,纳税人的心态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如果税务机关对李某核定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而对向某核定的月销售额只有4900元,李某会向税务机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税务机关凭什么认定他李某的月销售额是5000元而不是4900元的?第二,税务机关又是凭什么认定向某的月销售额只有4900元而不是5000元呢?遇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所有的解释都是苍白无力的。
(三)政策的落实过程就是矛盾的产生过程。最明显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政策与收入考核之间产生矛盾。目前,从上到下仍然把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层层考核的重要内容,实际上是对落实起征点政策制造阻力。起征点的上调会造成税源的减少,税源的减少会影响到收入计划的完成,但是,当地党政部门很少考虑或者不愿意考虑调减任务的事,任务指标不完成,在文明创建、评先表优等方面一票否决,影响到税务部门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的决心和勇气,挫伤了基层同志依法治税的积极性。二是政策落实与监控管理之间产生矛盾。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随时都会发生变化,每月都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起征点的临界面上跨进跨出,税务机关根本就没有能力监控并掌握这些变化,即使能够掌握这些变化,也会在“户籍管理、定税调整、纳税申报、数据录入”等方面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三是落实政策与公平税负的总原则产生矛盾。实事求是的讲,起征点本身就是一项不公平的政策,落实一项不公平政策的实质,就是把设计上的不公平变成了现实上的不公平。基层税务机关明知不公平却要实现它是一件痛苦的抉择,纳税人明知不公平却要接受它也是一件痛苦的事,其结果最终会闹得党委政府不满意,税务机关不满意,纳税人不满意。
二、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对策
(一)治本之举。树立起科学的决策观,大胆废除起征点政策,通过降低征收率的办法来减轻税收负担。事实证明,把个体经营者的起征点调到月销售额5000元以后,对月销售额只有4999元以下的经营者来说是一种鼓励,他们有利可图,可以增加收入,会继续经营,但是对于月销售额是5000以上的经营者则很难说起到鼓励作用,特别是对月销售额在5000---6000元之间的经营者来说,可能是一种无形的限制甚至是惩罚,他们只能得到微利甚至亏损,是一种相对的减收,最终会终止经营。
(二)治标之策。税务机关和各级党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两个观念:一个是从经济到财政的观念,另外一个是依法治税的观念。有了这两个观念的支配,就能够相应地减少起征点政策带来的矛盾和阻力。具体来讲,就是要淡化甚至完全退出收入任务考核,目前,在税务机关的各项考核指标中,收入任务考核是最不合理的指标之一,它违背了经济决定财政的基本原理,违背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在政策一定的情况下,税收收入主要取决于经济状况和征管质量,经济状况具有社会性,税务机关无法决定它的好坏,征管质量则是税务机关工作情况最真实的反映。因此,在评先表彰、评比奖励等方面应该果断地剔除任务指标,用征管质量考核替代任务指标考核才是科学的、公正的。
(三)多方应对。在现阶段,无论是治本之举还是治标之策都需要动用国家力量才能完成,仅仅一个税务部门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从事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机关怎么办?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抓、放、查”三种办法。所谓“抓”,就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重点行业和经营大户,掌握真实的经营状况,以点带面、重点突破。所谓“放”,就是相信纳税人的觉悟,相信他们提供的资料、数据,即使纳税人认定自己的销售额达到4999元,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不能硬塞一元钱把他拉进征税行列。所谓“查”,就是随时检查纳税人的经营变动状况,重点检查接近征免临界点的纳税户,对隐瞒经营事实、故意逃避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查处,通过查处警示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