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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人一审被判刑

日期:2008-02-27 作者:包秀文,曹颖 来源:中国税务报 【选择字号: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南玲朋、郑云龙、王志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8年、8年,并处罚金总计55万元。
        据新华社报道,2005年6月,被告人南玲朋与郑云龙2人合伙以3.2万元从内蒙古乌海人贾耀增处购买到阿拉善左旗盛翔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后,变更登记赵颖为法定代表人,实际公司由2人控制。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被告人南玲朋、郑云龙实际并未进行任何购销经营活动,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利润2人平分。
        自2005年7月至200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南玲朋、郑云龙共14次向13家企业虚开盛翔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为抵扣税款,2005年8月至11月,2被告又通过被告人王志江,从其他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并支付王志江“开票费”。
        南玲朋、郑云龙为他人虚开和让王志江介绍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0份,虚开税额合计352.89万元。被告人王志江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虚开进项税额152.525万元。
        宣判后,3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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