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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违法案例2

日期:2008-02-27 来源:夷陵区国税局 【选择字号:

                             某公司少缴税款一案

    某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筑及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2005年对外投资发生的亏损78万元,企业申报时将对外投资发生的亏损额78万元作为了本企业的亏损进行了税前扣除。
    2、企业2005年坏账准备调整有误。企业2004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33119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8180万元,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余额为206万元, 2005年的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年末余额合计为43618万元,税法规定应保留的坏账准备余额为218万元,企业当年增提坏账准备524万元,当年应调整的坏账准备为512万元,已调整351万元,少调了161万元。
    二、分析与计算:
    1、根据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该企业对外投资实行的是权益法核算的,对外投资发生的亏损记入了本企业的亏损,税法规定该损失不应计入该企业的年度亏损,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税所得额78万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企业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计提,年末进行纳税调整,企业申报时由于计算公式用错少调了161万元,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61万元,属于计算错误。
以上两项合计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39万元。企业尚有2004年度发生亏损7万元未弥补,但查增的所得额不用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审增应纳所得税额79万元。
    三、税务处理
经宜昌市夷陵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对2005年对外投资发生的亏损78万元在税前扣除,少缴企业所得税26万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6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其少缴税款的行为处0.5倍的罚款,即罚款13万元。
    2、对2005年坏账准备在作纳税调整时计算公式用错少调整161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3万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征企业所得税53万元,并按规定追征滞纳金。
    四、稽查建议
该公司财务健全,税法观念、纳税意识较强,造成少缴税款的原因是因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建议税务人员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法律法规及税法知识的培训,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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