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运输发票背后的偷税案
一、概况:
A公司属私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夷陵区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2月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案由: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一凭证中反映从外省B公司处购进原材料支付运费27万元。
该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是一张运输发票,发票标明的收货人是A公司,发货人是B公司,承运人是C运销公司,运价520元,运费金额27万元。此运输发票为C运销公司所属地方税务局2005年5月31日代为开出,该批货物在2005年5月27日已入库。
三、真相:
检查人员发现运输发票开具的运价过高,每吨520元不合常理,且无该批货物的销货发票,经过反复询问,当事人在不得已情况下最终只好道出了实情:运价内包含有材料价。
经过进一步调查,弄清了事实真相:煤贩D某从B公司处购进原材料500吨,转手卖给A公司, C运销公司为煤贩D某承运该批原材料。因煤贩D某结账时没有发票,便通过承运部门开具了一张运输发票,代替销货发票结账。
四、定性:
A公司接收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7]134号文“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应当按偷税处理……”的规定,A公司少缴增值税1.9万元,属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对A公司上述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追缴税款并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决定。该公司共补缴税款和罚款3.8万元。
五、反思:
通过该案来看,引发了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对运输发票的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对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要认真审核比对,避免税款流失。
2、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要对其业务的真实性认真审核,否则将会为不法份子偷税带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