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代开发票受处罚
夷陵区国税稽查局在普通发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工商户存在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在证据材料面前,该个体户承认了违法事实,供述了为服装老板代开发票的经过:2004年,一服装老板向她购买了一批鞋子,金额4000多元,当时没有付款,几天后,服装老板要求该个体户给他开具2份发票,货物名称为“服装”,金额8000元,发票直接开到某单位,并说只有该单位给他结了帐,才有钱给她结帐,于是该个体户按照他说的要求开具了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该个体户上述开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得代开发票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个体户处1000元罚款。
由于该个体户对发票管理规定了解不够,税务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发票管理的规定,但从税务管理的深层次上分析,这与我国税部门个体发票管理力度不够有一定关系。多年以来,国税部门只注重个体发票开票金额和定税收入额进行比较,追缴超过部分的税款,而轻视了个体发票的开票管理,对个体发票领购、开具、保管过程缺乏必要的税务监督体系,平时处理的发票违章案件并不多,处罚的力度也不是很重,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够明显,这就给某些单位或个人提供了方便,利用个体户代开发票达到取得收入后不缴税款之目的。针对本案,提出如下征管建议:
1、对个体户交来的存根联,每月按行业随机抽取一部分,对本管辖区的接收单位,交由企业管理组向持有发票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反馈发票联填开信息,对本管辖区范围以外的单位,可向外地国税机关发出协查函或者通过金税系统,反馈发票联填开信息,以此判断发票填开有无违章行为。
2、加强个体发票监督管理,加大发票违章案件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处罚的震慑作用,处罚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以此规范个体户的开票行为,逐步减少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