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亏损受处罚
夷陵区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5月对某房地产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虚报亏损148万元。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9万元。经检查,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在2005年四张凭证中,将应列入“在建工程”的某小区设计费37万元在成本中列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
2、在2005年三张凭证中,将应列入“在建工程”的某小区电力安装等费用21万元在成本中列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一十九条第(十)项之规定。
3、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费45万元,税前调整为9万元,超支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在管理费用中多计提折旧81万元,在计提折旧时未估计残值。该公司已提折旧136万元,按照规定只能提取55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5、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购买汽车时的装潢费8万元,应随汽车计入固定资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6、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交通罚款4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第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以上六项共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48万元,审核后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虚报亏损148万元,其行为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三、分析及建议
从此案来看,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待加强,同时,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辅导,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