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角废料不记收入,少缴税款3000元
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包装物的生产、销售。2007年4月,国税稽查局对其2006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6年1月32号凭证“其他应收款”的贷方反映金额24795元,“摘要”栏注明的是“收到XXX废铁款”,记账凭证后面所附的是一张收据:收到XXX货款24795元。根据这一疑点,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对此作了解释:2006年1月,XXX到我公司购买边角料(废铁),交了押金24795元,因当时尚无废边料,在财务上做了其他应收款,后来提货出门,忘了记收入和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095号通知关于工业企业“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均应并入产品销售额中依产品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规定,该企业少缴税款3602.69元。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其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并对其偷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追缴增值税3602.6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对所偷税款处1倍的罚款,即罚款3602.69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