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龙泉市国税局对某玩具厂采取不入账隐匿销售收入一案进行审理,认定玩具厂的行为属偷税行为,决定依法追缴增值税42195.89元,并处罚款21097.95元,加收滞纳金9494.08元。目前,所处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入库。
2006年8月,龙泉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玩具厂200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该厂墙角处有一堆木蜡烛台废品,通过查看林业出运码单记录,得知这种产品曾发往南京某厂。但企业财务账上没有反映生产、销售过这种产品,企业对此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分析,企业有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稽查人员决定采取发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核实取证。在南京市国税局稽查部门的配合下,获取了证实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南京某厂、玩具厂已收到货款的确凿证据。
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偷税事实。鉴于该厂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该厂全年应纳税额10%以上。依据法律规定,龙泉市国税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