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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来的处罚

日期:2008-02-27 作者:陈瑞祥 李华民 来源:中国税务报 【选择字号: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某家电购销公司怎么也没想到,因为公司一直在等代销方的代销清单和货款,没想到却等来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最近滦平县国税局在开展税负偏低企业专项检查过程中,选取某家电购销公司进行检查。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20062月份和县某商场签订了代销合同,委托该商场代销家电产品,同时向该商场发了价款为75000元的家电产品。但商场到200611月份仍没有将该批家电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交给家电公司。家电公司也一直没有将这部分家电款挂在“代销商品”账上,没有计入销售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当稽查人员要将这部分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补缴税款并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公司财务人员不解地问道,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他们也一直在等对方的代销清单及货款。财务人员说,如果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他们会及时将这笔货款计入到销售额中申报纳税。

稽查人员向该公司人员解释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款是规定了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但针对有些纳税人利用推迟收到代销清单的办法来“推延”申报纳税时间的情况,《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二条第二款又补充规定如下,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按照新的规定,纳税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超过180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应在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视同销售实现,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这家公司代销家电商品超过180天,却仍未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应属偷税行为。为此,滦平县国税局对某家电购销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12750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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