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国税稽查局对**家私宜昌办事处进行检查,并向我市国税稽查局通报了**家私宜都经销店2004年在宜昌的进货情况。经查,**家私宜都经销店负责人叫***,在宜都市***广场(原**家居广场)租柜经营,个人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由***家居广场场地出租者***办理税务登记证,其按承租面积向***家居广场缴纳场租费(包括各项税收、工商管理费、水电费、租金等),租金每平方米3元。税务管理上,税务机关对***家居广场实行定税管理。 接宜昌市国税稽查局转来的情况通报后,我组迅速对***2004年度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椐宜昌市国税稽查局传来的信息,该户2004年共计从**家私宜昌办事处进货1106200元,经查,该户2004年3月进入**家居广场,自行购进**家私831370元,因2004年2月进行装修,为取得**公司对专卖店的装修补贴(每店年销售100万元以上返2%的补贴),故将**家私五峰专卖店进货额274830元记入该户,2004年底该户库存商品447510元,实际销售购进商品383860元,由于该户未进行财务核算,收入无法确定,我们核定其成本利润率为10%,由此确定其2004年销售收入为422246元,应纳增值税16240.23元。由于该户属于**家居广场统一纳税,根据**家居广场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金占租金收入的比例确定***2004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为6204.20元,少缴增值税10035.96元。根据《征管法》第64条之规定对其处予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5017.98元。 通过对该案的调查,我们认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税务日常管理应加强对类似行业的监管力度,谨防“店中店”偷漏国税现象,同时加大稽查力度,杜绝类似情况发生,从根本上堵塞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