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00六年八月份日常稽查计划,我们检查组持《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于二00六年八月二日至八月二十五日,采取抽查法对宜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及发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位于宜都市陆城五一大道16号,是建筑安装企业,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现有员工10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为宜都市中行,帐号为*****,主要经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等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一)2004至200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2004年度 2005年度
销售收入 1724763.26 2486832.69
销售成本 1189347.19 1997134.91
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54.92 191807.31
期间费用 361616.54 325336.32
纳税调整前所得 66344.61 -27445.85
纳税调整后所得 66344.61 -27445.85
应纳税所得额 66344.61 0.00
应缴所得税额 17913.06
已交所得税额 17913.06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577.67
应退所得税额 1577.67
应退所得税额 1577.67元抵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2005年度财务费用检查情况:2005年12月31日154号凭证,企业向个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时间8.5月,实际税前列支利息42500元(按年利息20%即月利息1.67%计算),高于金融要机构同期贷款利息16413.50元(42500-300000*8.5*1.0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多扣除16413.50元,审增应税所得额16413.50元;
2、2005年度管理费用检查情况:2005年11月30日33号凭证,在管理费里列支广告费用53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广告费条件,审增应税所得额5300元。
以上两项合计审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713.50元,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7445.85元,审核后应纳税所得额-5732.35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该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于7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