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是属我局税源管理一科日常监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工程机械配件、机电设备、液压件、汽车配件、锻压件等制造、销售。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农行宜都分理处,银行帐号:***。此次我局对该单位2005-2006两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发票使用、纳税秩序等进行检查。
一、增值税申报情况:2005年销售收入2603346.76元,销项税442568.96元,进项税339030.80元,应纳增值税103538.16元,已纳增值税103538.16元。2006年销售收入2108034.95元,销项税358365.95元,进项税269866.89元,应纳增值税88499.06元,已纳增值税88499.06元。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2005年销售收入2603346.76元,销售成本2323639.68元,税金及附加13550.73元,期间费用合计270036.0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3879.7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无,已纳企业所得税1150.44元。2006年销售收入2108034.95元,销售成本1825650.95元,税金及附加11464.26元,期间费用合计403005.82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32086.08,纳税调整增加额71842.52元,纳税调整减少额3678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7029.5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无。
此次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以下违章情况:
一、增值税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单位2006年1-12月在建工程中领用原材料计34939.90元应作进项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939.78元,另我们根据该企业在自制自用设备中的物耗比计算出2006年1-12月自制自用设备完工转入在建工程计116523.40 X 56.09%=65357.97元应作进项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110.85元。以上合计共少缴纳增值税17050.63元。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总工发[2005]号文件,该企业2005年计提工会经费7115元,实际缴纳3486元,未缴3629元不得税前扣除。造成虚增亏损3629元,2005年实际亏损250.71元。2006年计提工会经费11095元,自行申报调减2217.52元,实际缴纳5391.48元,未缴3486元不得税前扣除。造成虚增亏损3486元,2006年实际亏损93543.56元。
经检查我们对该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作如下处理:
1、该单位2005年多缴企业所得税1150.44元在以后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补缴增值税17050.63元,并对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于少缴税款0.5倍罚款,计8525.1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提供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于2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