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属我局税源管理二科日常监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磷石膏渣砌块、磷石膏渣水泥添料,磷石膏渣板材、线材生产、销售。开户银行:农行陆城分理处,银行帐号:***。
此次是对该单位2005-2006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企业申报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该单位2005年1-12月销售收入无,销项税无,进项税8370.52元,年末留抵8370.52元。2006年1-12月销售收入1344014.13元,销项税228482.40元,进项税116643.06元,上期留抵8370.52元,本期应纳增值税103468.82元,已纳增值税103468.82元。(见证据二)
二、企业所得税:2005年1-12月销售收入无,销售成本无、税金及附加无,期间费用无,应纳税所得额无,应纳企业所得税无。2006年1-12月销售收入1344014.13元,销售成本1314042.39元,税金及附加4138.77元,期间费用431251.85元,其它扣除项目28327.50元,纳税调整前所得-433746.38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4043.58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89702.8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无。
经查该单位违法事实如下:
2006年1-12月小车违章罚款共计4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200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作纳税调整,造成企业虚增亏损400元。属编造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2006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389302.80元。
对于该单位的违法违章行为作以下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该单位编造虚假纳税依据的行为处于1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