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现实选择。2004年下半年,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运行近两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显,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三是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依据;四是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经验。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已达成共识。根据国务院要求,作为中部崛起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国将在中部部分老工业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即在这些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一些固定资产允许在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湖北作为中部重要组成部分也纳入这次改革范围,湖北工业基础比较雄厚,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装备制造业基地,但由于历史和其他一些原因造成我省经济明显落后沿海和其他经济发达地区,为了促进中部经济发展,中央对中部崛起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增值税转型也是中部崛起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税务部门应该抓住机遇,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加快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产品结构的步伐,振兴湖北工业,促进湖北在中部率先崛起。
根据增值税转型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经济特点对如何搞好我省增值税改革谈谈自己的粗浅的认识。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取消增量抵扣法,实行全额抵扣法
增量抵扣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一项临时措施,增量法虽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对经济运行的副作用十分明显:一是受益企业范围小。二是加重了部分企业的负担。增量抵扣法下,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老企业,因无增量或增量不足而形成大量的留抵待扣税额。但固定资产折旧少计后,直接体现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增加。这不但使无增量或增量小的企业不能享受到新型增值税试点的实惠,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长此以往,又会出现假新办企业的情况。因此取消增量抵扣既能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新办企业现象的发生。所以要推行增值税由“增量抵扣”向“全额抵扣”的转变。当然,一次抵扣完确实对收入影响太大,可以将存量固定资产的税金提取出来,分若干年度抵扣,这样做是比较科学和明智的。
(二)变审核退税方式为企业自主核算、自行抵扣方式
对试点行业实行全额抵扣以后,允许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认定的当期直接抵扣销项税额。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也简化了办事手续。当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时,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办法。
二、关于试点行业范围问题
(一)保持试点对象的稳定。我们认为这次改革试点对象还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宜。不过我们认为应该尽快改革完善纳税人认定标准,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如果将属于再生产中间环节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在纳税人划分上,应在现有标准之上,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即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对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应尽量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对这类纳税人,一方面努力促使提高核算水平,一方面对销售额要求可适当降低。
(二)规范试点行业标准及范围。考虑到目前选择的八大行业与现有的税收统计口径不一致。为了解决各地区因数据来源渠道不同而出现数据失真的问题,建议将试点行业范围纳入现有的税收统计体系。如《增值税收入分项目分企业类型收入情况表》中,按企业类型划分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零售业、其他行业5个大类,制造业大类又划分小项。试点期间,将行业范围归并到上述类型之后,可以利用现有的税收统计资料分析运行效果,便于数据间的历史可比,便于规范操作,减少基层国税机关的认定工作量。
(三)适当扩大试点行业范围。湖北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装备制造业基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采掘行业发展相对滞后,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同时,电力、采掘行业税负偏高,加之改造任务重,历史包袱重,更需进一步支持和发展。因此,在现有税收分企业类型统计的框架内,应将这两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三、加强增值税转型的征收管理
一要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注重经济税源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工作,搞好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做到“五清一会”,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清、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发票购买使用情况清、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会运用“五清”的资料进行纳税评估。
二要把好增值税抵扣关。要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规定,第一要对认定扩大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进一步确认,将纳税人名单发放给每一申报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审核其是否属于扩大扣税范围的纳税人。第二要认真审核已认定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购进和使用情况。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规定行业以外使用的(包括规定行业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第三要逐项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与实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比对工作。要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关注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比对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审核比对的基础上,及时核对网络交叉稽核比对的结果,经过严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抵扣)。第四要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五要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普通发票原价,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三要建立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测算和分析,将调查、测算细化到每户企业,量化到每个税种、落实到每项政策。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准确掌握存在的问题,汇总相关数据,搞好信息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完善操作规程,强化科学管理。特别是要正确处理落实政策同组织收入的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政策进行变通,切实提高政策落实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