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国税告字[2006]第1号
当事人名称:远安县金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20525760673507
一、当事人违法事实
2004年2月至2005年1月申报销售矿石113855.45吨,收入12794907.73元,平均单价每吨112.38元,该公司实际发出矿石125554吨,与申报相差11698.55吨,按平均单价计算少申报销售额1314683.05元,少申报增值税170908.8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17090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处以偷税数额一倍的罚款,即170908.80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于2006年11月6日自行缴纳税款170908.80元、滞纳金52981.73元、罚款170908.80元。
特此公告。
远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