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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现实选择

日期:2008-02-27 作者:赵卫东 来源:远安国税 【选择字号: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对振兴湖北工业,促进湖北在中部率先崛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增值税存在的弊端

1.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产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再增值、再征税,形成重复征税。而且产品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就越多。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因为凭票抵扣税款,无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这使得抵扣联发票在整个征税环节显得极其重要,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有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就形成了技术性重复征税。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国家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政策的需要进行税收政策调整来保持经济持续地发展。如我国曾将出口退税率调低,使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从而形成政策性重复征税。

        2. 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工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抵扣的税款比重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而一些加工、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比重小,能抵扣税款的原材料比重大,因而企业税负相对轻。这样不仅对加工业的扩张起了诱导作用,而且抑制了我国本应鼓励优先发展的基础行业,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的进程,不符合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发展方向。

3.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的产品将广泛走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鼓励产品出口,我国还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但由于是执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已征税款进入成本后,不仅导致出口产品的价格提升,而且出口退税也不彻底。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对那些知识产权含量高的产品,其产品中所含的营业税不在出口退税范围之内,这样也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4.税制设计不合理

一是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二是税率设计偏高。税率也不统一。三是扣税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税款和无形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四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其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

二、增值转型税势在必行

增值税按着税基的宽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的主要差别在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征税款的抵扣上,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当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的一部分已征税款;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允许一次抵扣。由于抵扣方式和时间上的不同,三种类型增值税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而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1.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形成的历史的原因

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主要基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首先,由于当时的投资体制还不完善,经济发展有些过热,非理性投资引起了投资膨胀,采用生产性增值税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同时为实现我国经济"软着陆"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其次,由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征税款,也就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企业迅速扩大,这可以解决当时一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为缓解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三,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实施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取得。

        2. 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

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缺陷及新经济环境下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迫切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实现转型是历史的必然,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具体情况,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则是一个鼓励企业实现技术创新的政策取向。

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首先,将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可能,而且使固定资产一部分投入能提前得到补偿,这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充分调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其次,有利于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第三,有利于进出口贸易,保证足额退税。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出有效需求不足的困境。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通过对企业投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进行抵扣,将有助于刺激投资需求的增长,启动民间投资和消费,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带动国有经济的产业升级。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起到较大的抑制作用,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明显地起到鼓励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流动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凡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因此,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将有利于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接轨,使我国经济和税收进一步国际化,对外资和先进技术更具有吸引力,最终达到提高我国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目的。因此,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既是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增值税的必然选择。

三、增值税转型的范围

目前东北实行增值税转型是针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行业进行的,东北地区选择八大行业作为增值税转型的范围,是基于东北地区的发展现状。湖北作为中部地区,主要以资源优势为依托,考虑到区位优势不明显,运输成本高,导致单位产品销售费用和生产成本增加,缺乏引进和利用外资的有利条件,为促进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湖北的发展,提高单位产品附加值,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笔者认为,为了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除对东北试行的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外,还应根据中西部的经济特点来转型,中西部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应把煤炭的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转型的范围。

四、增值税转型后的纳税主体

增值税转型的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结构多元化,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增值税的链条的连续性要求政策必须保持稳定,因此,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增值税转型的主体,符合增值税的立税本意,也能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中性原则,有利于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如果将属于再生产中间环节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在纳税人划分上,应在现有标准之上,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即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对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应尽量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对这类纳税人,一方面努力促使提高核算水平,一方面对销售额要求可适当降低。

五、增值税转型后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当期因生产产品或劳务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已征税款,同时允许一次性抵扣当期外购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

为了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的增长,抑制企业盲目投资、盲目增大固定资产规模,对固定资产已征税款的抵扣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时,方可抵扣税款。如果已征税数额较大,可以核定分期抵扣。而对其他则应分别限定其抵扣范围。首先,可以暂时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因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技术进步及创新的激励作用不如机器设备。其次,新增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按着税法规定不属于抵扣范围,也应排除在外。

        六、完善增值税转型后的征管机制

    1.强化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增值税纳税人登记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之初,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除了加大税收宣传税法教育以外,做好扩大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登记内容要求据实登记,不得虚假填写,以确保增值税课税基础资料的完整准确;对不办理纳税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实者,应作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存在着征少退多现象,实行不同退税率的办法,不能根治问题,而且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应遵守“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基本原则。

3.要逐项审核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与实物的具体情况。做好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比对工作。要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关注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比对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有关规定处理。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减少税收优惠

应取消对部分产品,特别是中间产品免税的优惠,减少人为规定扣除税率的项目,以真正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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