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在我省部分地区是当地经济产业中的重要板块,无论是对当地经济发展,还是对当地税收规模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在欠发达的农村县市和乡镇,有的几乎起着支撑作用,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和税收主干。因此,不断完善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税收征管政策和具体办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结合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税收征管政策、管理现状和存在的工作难点,对完善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提出一些思考。
一、 现行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政策
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给予了大力倾斜。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以及加工后仍然为农业产品的实行13%的低税率,即按不含税价依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而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按照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金,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副产品依照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按13%计算进项税金,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副产品,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销项税金作为进项税金申报抵扣。
二、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税收征管大体现状: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1.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上下浮动随意性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对象庞杂,在收购环节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数量和对象的真实性难以掌握。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但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销售者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农户,也有农产品经销单位、农产品销售中间人等,对一些不符合收购发票使用规定的对象,企业往往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其开票行为合法化,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
2.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农产品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而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3.收入反映不实,有瞒报收入现象。农产品由于产地不同,成分含量有所区别,其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原料有效成分含量低、掺杂泥沙、水份等杂物、设备老化和技术水平不高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减少产品产出数量,为企业瞒报收入创造条件;而销售对象很复杂,有一部分购买者不需要正规发票,也为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提供了可能。据某县级市国税局对所属油脂加工厂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销售收入隐瞒比例达到40%多。
(二)市场运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资金运动、原材料运动、产品运动失控,有资金帐外循环现象;企业无论是收购资金,还是销售资金,现金结算比例过大,几乎不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原材料、产成品流动失控,没有原始而准确的物质运动台帐,企业在收购原材料后,按“做帐”数进行核算,实际数量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在帐上,产品生产出来后也是同样,真实的数量在老板心中,或者在另外一套帐上。加之现在大多数企业是投资主体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内部对规范经营行为没有动力和约束力,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上受制于企业法人代表,不能有效行使会计权力,这就为企业建假帐、两套帐提供了方便和可能。
(三)税收征管难规范。主要表现在应纳税金难以准确计算。企业收购和销售采用现金结算,资金帐外循环,而且原材料收购和产品销售的市场价格也不稳定,收购和销售时间也掌握不准,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确定企业原材料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造成进项审核难,收入核实难,政策执行难,企业留抵税额越来越多,且有继续增长态势。其难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农业生产者定位笼统,且没有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能通过上层建筑的诱导促进经济基础的不断壮大和良性发展,限制了农村市场经济的迅速发育和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迅速扩张和对农村市场的渗透;第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对税务机关有效控制收购价格设置了障碍,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的掌握企业的真实收购金额,既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难度,又增加了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第三,企业不同的规模、不同的设备、不同的工艺,不同的产地,会出现不同的生产效益,造成投入产出率的异同,而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准确的测算和管理;
三、问题的成因
(一)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
1.要素市场体系发展的不均衡性。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三个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差异极大。在商品市场,商品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从而导致无法准确掌握企业购进和销售商品的价格。在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和银行等,其市场化程度在中国至今发育缓慢和功能残缺不全,尤其是金融领域,银行管理失控,各自为争取自身利益而放松了对资金的监管,从而导致现金交易充斥所有领域,税务部门无法有效对企业资金进行监控。劳动力市场也极不规范,特别是农村用工,不需要任何手续,就可上班,只要拿钱就行,也不需要签字,从而导致税务部门无法通过企业生产工人的报酬来判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2.市场微观竞争机制的不对称性。十年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得到了共同的发展,奠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多元化的微观基础和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竞争机制。但是,纵观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的格局,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经济地位还很不平等,竞争机制还很不对等,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比如:企业扩张的资金瓶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进程迟缓,某些行业还被处在寡头的垄断中。而现有油脂加工企业大多为民营或私营企业,在资金上完全靠自己筹集,国家支持十分有限;
3.政府宏观管理职能转换还很不到位,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的潜在危险是当前深化体制转型的障碍。我们注意到,行政审批制度是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但时至今日,虽然对此正在逐步在进行改革,但无论是治理“紧缩”,还是调控“过热”,所谓项目的上上下下,其手段都带有行政审批的色彩,似乎成了某些政府官员玩经济的筹码,同时也为官员寻租和以权谋私的腐败继续提供了温床。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自然发展的成本,减少了经营利润,在客观上诱导企业寻求国家税收收益与企业经营利益的转化。
(二)企业发展不顺畅。主要表现在:首先是运行机制不明晰,很大程度上是借用手工作坊的管理运作方式,管理人员传统经营理念没有改变,实行的是个人分析决策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的初级市场为企业的简单操作提供了一定的利润,更加确定了他们在经营管理上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漠视。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根本就不建帐,或做假帐,以应对管理部门。其次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化水平和科技水平偏低。现阶段农产品加工业还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诸多分散的中小实体的集合。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加工业已经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集约配置体系。据专家研究测算,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80%处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15%左右处于20世纪90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只有5%左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这直接导致了产品产出率不高,内在质量一般,市场竞争力不强。第三是农产品加工业缺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品牌效应能起到关键作用。但由于未能创出知名品牌,无法获取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效益。第四是加工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安全、卫生为核心的技术壁垒成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合乎现实需要的质量控制体系,近阶段平均每年出口受损90多亿元。这样就对产品销售市场进行了收缩,也必然对企业的利益产生影响。
三是税收政策上理论落后于实践。现行税收政策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出发,制定了较为优惠的涉农企业产品生产加工税收政策,已在文头进行了阐述。这些政策本意是为了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实际上对三农并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和饲料、化肥、农药等行业一样,税收优惠落入了企业和经销商的荷包。不仅如此,这些政策还打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果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收政策执行,农产品加工企业将无法生存,如果适当放宽,税务部门又无法控制企业的行为,将导致税务部门颗粒无收。
四是税收征管工作弱化。税务部门对产品市场变化掌控不及时,对企业材耗、能耗掌握不准确,对企业资金运动掌管不到位,导致税务部门不能权威地确定企业的应纳税额,总是隐含着“商量”的韵味。
四、对策研究
(一)充分考虑市场发育成熟程度,合理制定税收政策;
目前在税收政策上需要考虑的有:1、对农产品收购按买价直接计算抵扣的办法应予调整,可以考虑降低计算基础,将买价换算成不含税价;或者将抵扣率恢复为10%;2、收购对象不仅限于农业生产者,应包含农村中间人(即所谓的贩子)、经济合作组织;3、取消收购发票的统一管理,由纳税人自行印制,自行管理,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金的唯一依据;3、实行购进抵扣和实耗抵扣共存办法,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4、以销售收入准确计算为基准,确定增值税负下限值和所得税负下限值,纳税人自行核算应纳税额,但不得低于下限值。
(二)从宏观上逐步规范市场运作秩序,形成良性发展的市场经济新秩序。主要是要规范资金流动形式,银行减少现金发放,企业资金进出必须通过银行帐户进行,取缔企业间的一切现金交易;个人消费采用信用卡支付,现金只适用于城乡居民购买零星日常生活用品,尽量减少现金流量;企业与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交易,凡是个人向企业支付资金的,可以使用现金,凡是企业向个人支付现金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转入信用卡
(三)税收征管上实行“以耗定产,以存计销,以销定抵,年初预征,年度结算,稽查支撑”模式。
1、以耗定产,就是根据企业产品生产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能耗,确定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能耗分别与产品产出的数量关系,根据三个数据,综合确定某一时期企业的产品产量。
2、以存计销,就是根据确定的产量和企业产品进、销、存台帐,按照上期结存加本期生产减本期结存,确定本期销售数量,然后按照当期综合平均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税务部门可以适时对企业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盘查。
3、以销定抵就是按照确定的销售数量,根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能耗与产品的数量关系,确定可以抵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能耗的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可以适时抽查主要原材料和主要能耗的资金支付与使用数量。
4、年初预征,就是每一年度开始,税务机关根据当时的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价格以及附产品和能耗的价格,确定一个以销售收入为基数的税收预征率。也可以以上一年度实际税负为预征率,征收年度可以区别不同产品而确定,如棉花加工企业可以确定当年9月至次年8月为一个纳税年度,油脂加工企业可以确定当年5月至次年4月为一年纳税年度。
5、年度结算就是年度终了,税务机关全面考查企业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时间、数量、价格,原材料收购时间和价格,确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一般来讲,一个区域内原材料收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应该一致,不能考虑企业的个体差异。这个区域最低应该以县为单位,也可以以某一集中产地为单位。
6、稽查支撑就是企业对统一管理办法有不同意见,稽查部门可以对该企业实施稽查,确定企业应纳税额,对违法事项依法予以惩处。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