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该企业是属于改制后新成立的公司,2004年5月24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2005年4月27日经县国税局批准,从2005年5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
二、违法事实:
企业将收购的坑木用于基建支出,应转出进项税3451.72元,而企业没有转出,造成偷税3451.72元。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增值税3451.72元,处以罚款1750元,加收滞纳金33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