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登记注册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阙绿云,注册资本200万元,主要经营药品批发和零售。该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自2003年10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
经对该单位 2005年01月01日 至 2006年9月30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企业2006年2月1日11号凭证反映:由于股东陈天洪退股,将建平、长宁、桔颂大药房的库存商品进价金额合计226234.50元直接冲减企业的库存商品帐,以抵减应退给陈天洪的投入资本,而企业未反映销售,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视同销售货物”,以上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该业务按10%成本利润率核定销售额为248857.95元,应补缴增值税42305.85元,系偷税。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单位违法事实少缴增值税42305.85元,并处以罚款22000.00 元,加收滞纳金671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