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经营范围:国内旅游;旅游客运;会务服务;代售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收方式: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
经检查,该公司2005年度少计收入、超范围、超标准税前扣除费用80437.25元,应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0437.2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544.29元;由于适用税率错误,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40.05元,合计查补企业所得税29784.34元,已构成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而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9784.34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15000.00元,加收滞纳金276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