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2008年第1季度税务稽查发现以下纳税户存在涉嫌偷税问题:
一、五峰亿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度,该纳税人以物抵债及物资转让取得收入未有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缴增值税5072.78元,并处罚款2536.39元,滞纳金941.00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2118.27元,并处罚款1059.14元,滞纳金276.43元。共计12004.01元。
二、宜昌市千叶绿色蔬菜有限公司。2006年度,纳税人纳税人少计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63条和.宜市国税发[2005]108号《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追缴增值税1566.00元,并处罚款783.00元,滞纳金284.23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22696.71元,滞纳金2871.13元。共计28201.07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