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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茶叶税收管理办法

日期:2008-03-26 来源:五峰县国税局 【选择字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茶叶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业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所有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所有办理税务登记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规定开具、保管、使用、缴销发票,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时限及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所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税务资料。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从事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县内所设立的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将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在每月月末要将当月全部经济业务的相关报表及凭据报总机构汇总,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税款。对不具备分支机构条件的,由纳税人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收管理。

第七条、所有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椐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按日汇总登记鲜叶收购、生产干茶(分等级)情况,按日逐笔登记茶叶销售及外购干茶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生产经营情况,并保持账目清晰,所有账簿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拆本或擅自毁损。

对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从事茶叶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茶叶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对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茶叶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茶叶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茶叶销售门店(市)销售茶叶,无论是销售给茶叶收购单位、生产厂家还是销售给其他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均必须据实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在县内设立统一核算的直销门市(指厂家设立的仅销该厂茶叶的门市)销售茶叶,应将有关直销情况报送国税管理机关,开具该厂所领购的税务统一发票。对实行其它经营方式销售的,一律单独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不得使用厂家提供的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将茶叶调拨到县外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时作销售处理,其价格应按同类产品的批发价格计算,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计算,不得扣减销售费用和销售人员工资,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

(一)、销项税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毛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随茶叶销售的包装不论其如何计价,一律并入茶叶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单独销售的包装物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售的精制茶、保健茶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计算

    1、向农民、农产品种植户收购其自产的鲜叶,可开具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凭其所列收购支付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向农民、农产品种植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鲜叶,不得开具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一律由经营者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凭其所列收购支付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2、收购农民、农产品种植户自产的毛茶,可开具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凭其所列收购支付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向农民、农产品种植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毛茶,不得开具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一律由经营者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向农户购进烧柴,凭农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林业部门出具的采伐证明(作为开具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的附件),开具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凭其所列收购支付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进烧柴,一律由经营者开具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为生产、加工茶叶而外购的电、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运输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防伪税控的规定认证后予以抵扣。

    5、湖北省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按鄂国税发(2007)7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茶叶,对账务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按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财务核算不全面、不完整,但相关的成本、费用资料真实可信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鲜叶收购成本+加工费)×(1+工业利润率)/(1-税率)。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账簿记录不全面、不真实,难以查账征收的,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核定:

1、按上年度应纳税额加递增比例核定。

2、按上年度燃料、用电、包装情况测算产量按该期茶叶销售均价计算核定。

3、按设备生产能力参照同区域同规模税负水平核定。

核定的最低申报税额应于四至七月分期均衡缴纳,超过最低申报额的要据实申报。

第十二条、二OO二年一月一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所有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每月十日前到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不论当期是否有应纳税款)、报送有关资料(一般纳税人报送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小规模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缴纳应纳税款。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应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茶叶税收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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