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增值税税源监控能力和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市国税发〔2008〕2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销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的增值税管理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行“基础管理与评估分析相结合”、“环节管理与分层管理相结合”、“日常管理与考核督导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源监控制度,按照《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纳税人实行三个层面立体跟踪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层面主要工作内容: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即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源分析、违法违章处理等环节的管理。
2、严格发票管理。加强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检查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限量限额 “双限”审批等管理规定。
3、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主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原材料购进、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及发票领用存情况等,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并登记税收管理巡查记录。
4、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不定期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填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增值税精细化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效果统计表》。
5、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设有专业评估机构的由评估人员负责)。
第六条 县(市、区)国税局管理层面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汇总基层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信息,并清分筛选上报。
2、负责对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跟踪管理,并进行抽查。
4、加强纳税人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相符率、行业纳税人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申报率、档案信息采集率、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率、其他抵扣凭证(海关、货运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达到规定要求。
5、负责组织对纳税人的增值税评估工作,对税源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市国税局管理层面的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基础信息汇总及分析,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定期修改信息采集表指标。
2、采集相关信息,主要是行业经济信息、财税政策信息。
3、发布行业纳税评估各专项指标预警值。
第八条 健全纳税人征管档案,加强税源分析。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征管档案,按季填列《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增值税精细化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效果统计表》归集到征管档案中。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调整档案记录,修改维护表内数据并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人工分析,供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参考。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重行业内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在掌握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基础上实地进行调查,或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或对照征管系统认真核实,以准确真实采集纳税人的各项信息,保证信息采集的可靠性。
第十条 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分为税收管理员采集、申报征收部门采集、流转税管理部门采集等。
1、税收管理员采集信息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增值税精细化管理信息采集及管理效果统计表》内容采集、传递纳税人的有关静态、动态信息,并及时导入到CTAIS及纳税评估系统中。
2、申报征收部门采集信息
申报征收部门主要是对纳税人当期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录入,并负责向有关部门传递。
3、流转税管理部门采集信息
流转税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信息收集、归纳后,根据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等制定行业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如行业主要原辅材料投入产出率、行业能耗比等),供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参考。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内容主要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行业信息和外部信息等。
1、静态信息
(1)登记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行业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产品、商品范围来确定)、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税收管理员、信誉等级等。
(2)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产品平均售价、耗用主要材料名称及规格、平均进价、耗用辅助材料名称及规格、耗用包装物名称及规格、生产设备名称、生产设备数量、单位设备生产能力、主要销售对象、主要购货渠道、生产周期等。
2、动态信息
(1)经营信息。即不同子行业评估模型中确定的主、辅控指标在一定测算期内的动态值,如原材料购销存、耗用、价格信息、电力、煤、水等能耗信息及所需其他相关信息等。
(2)日常税收管理信息。包括纳税人对应属期的申报信息,如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发票领购、开具、抵扣信息等。
3、行业信息
(1)行业税源分布信息。包括各子行业分单位税源户数分布、各子行业分单位分销售规模及纳税规模税源户数分布、各行业入库税收占整体税收比重等。
(2)行业税负信息。包括各行业分单位税负情况、分销售规模及纳税规模税负情况、有异常提示行业税负情况、行业整体平均税负情况等。
(3)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信息。
(4)国家行业标准信息。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业技术执行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及监督部门的资料,行业系统内部上级或本级制订的标准资料,企业内部制订的管理标准资料。
4、外部信息
外部信息主要是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济执法部门等采集的第三方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省局对评估程序的要求(即采集信息、确定对象、案头评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结果认定、回归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行业特点,应用评估模型,对分析有疑点和偏离行业预警值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见附件: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评估模型)。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市局要求相应成立行业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流转税、征管、法规、计统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流转税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局定期通报行业内纳税人税务登记率、一般纳税人认定率、纳税人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税款入库率、税负率等征管质量指标。年终对各单位精细化管理工作质量纳入全局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增值税精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市国税发〔2008〕25号)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