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政管理部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城区各区局的税源管理处和县(市、区)局的基层税务分局;税政管理部门是指城区各区局的综合业务科和县(市、区)局的税政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管理,督促出口企业及时计提销项税额、调整帐务、申报纳税。
(二)负责按月处理“出口退税预警系统”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负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反馈工作。
(四)其他应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税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根据审核系统中相关信息和审核情况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
(二)负责使用出口退税预警系统,按月处理视同内销征税调查模块,根据征收管理部门反馈情况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
(三)按季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上报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情况。
(四)负责对本单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五)其他应由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政策管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
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
外购货物;
(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
(七)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
(八)其他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
第六条 上述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七条 对第五条所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会计分录为:
外贸企业: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成本
生产企业: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产品销售成本
第八条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第九条 对出口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十条 出口企业应按月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出口货物应税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反映。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列明的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增值税的货物,即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由税源管理部门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督促出口企业向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列明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由税政管理部门计算机岗在每月15日前将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综合岗,综合岗每月20日前向税源管理部门下达《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出口企业调整帐务、计提销项税额,并按月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次月20日前对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情况填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上报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每季末25日前将视同内销征税情况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30日内,税政管理部门计算机岗应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海关电子信息(003数据)与税源管理部门上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中的销售收入汇总数进行核对。对核对有疑问的,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并督导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审核及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装订整齐、便于查阅。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纳税申报、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